loading ...
loading...

2008-05-13 | “高考移民案”不可“错杀三千不放一人”

文/姚於

    因“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”及“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”,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“高考移民”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。于是,西安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,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。4月18日,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。尽管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,但在离高考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,包括此案原告在内共有88名现籍西安的考生仍然未获得高考资格。(5月12日中国青年报)

    笔者看到本新闻后,首先想起了季羡林的老师叶公超,在清华讲英文,用的课本是《傲慢与偏见》。他讲课的方式是:“从不讲解,一上课就让坐在前排的学生由左到由依次朗读原文,到了一定段落,他大声一喊:‘Stop!’问大家有问题没有。没人回答,就让学生依次继续朗读下去,一直到下课,学生偶尔提一个问题,他断喝一声:‘查字典去!’”——季羡林说:“这一声狮子吼大有威力,从此天下太平,宇域宁静,相安无事,转瞬又过了一年。”

    而对于本案,教育部门简单粗暴的回复,就跟这一声“狮子吼”有异曲同工之妙。其实,本案的原由很简单,考生不能参加高考,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市、区和省里的规定相互“打架”;“在灞桥区和西安市的规定中,均指出“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、军转安置、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,不受户籍、学籍年限限制”;而陕西省的规定则是:“考生本人跟随父亲(母亲)因军转安置、工作调动等正常迁移在陕落户者,不受户籍、学籍年限限制”——后者的表述中,比前者少了一条“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”——正如文中一位考生家长说,“问我为什么不看省里的规定,但我为什么要怀疑区一级政府、市一级政府部门白纸黑字的规定?”

  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,而在于经验”,霍姆斯的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。笔者非法律专业人士,不知道这些自相矛盾的规则条文是如何问世的,但就新闻中列举的规则冲突来看,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经验上都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。那么,既然公众已经将法律条例的弊端指正出来,为什么还不进行调整解决?

    同时,笔者认为,不管事情最后该由哪一级政府负责,可以明确的是,公民并没有审查各级政府规定是否一致的义务,也不应为此负责并承担后果。众所周知,在目前国内所实行的教育体制下,高考已经成为义务教育中学生时代的最大拐点——而此时,孩子的高考正迫在眉睫,难道我们能本着“案子定不下来”,“宁肯错杀三千,决不放过一个”这些不问青红皂白的理由,就剥夺孩子参加考试的资格,让他们的“十年寒窗”轻易就付之东流吗?

    早在我国古代,《尚书》中虞书·大禹谟就有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记载,大意就是不惜放过一些可疑之人,也决不错杀无辜。而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立法中,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: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——也就是说,在控诉机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定这88名孩子是“高考移民”之前,就应推定其无罪,也就没有理由剥夺其正式参加高考的资格。 

    笔者不是一个老好人,笔者也痛恨那些利用手段搞特权的高考移民。说到底,现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,不是法理的争论,不是查祖宗八代的家底,而是这些孩子的学业通道与生活之路。

评论 (57) |  阅读 (?)  |  固定链接 |  类别 (一脸正气) |  发表于 09:29
正在读取评论信息...
您还未登录,只能匿名发表评论。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。
 
  *中国人爱国心,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>>
表  情:
加载中...
回复通知: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